侯先生与陈女士网恋奔现后同居,同居期间,陈女士以共同生活互相信任为由,要求侯先生将工资卡及存款交由自己保管。 不久后,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。分手后男方要求归还钱款,女方认为这些钱是恋爱期间的“自愿赠与”并拒绝退还。律师认为配查信官网,若侯先生有证据能证明,其交付行为属“委托保管”,则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剩余款项陈女士必须返还。若无法证明保管约定,则需综合判断款项性质,如以结婚为目的交付,可视为“附条件赠与”,分手后女方也应当返还。(北京时间)
编辑:杨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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